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党政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科级干部指在学校设置的科级机构、科级职数范围内任职的干部。各单位(部门)科级机构、科级干部职数以学校核定数为基本依据。
第三条 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会同纪委、人事处和各单位(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四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五条 科级干部的换届工作一般在处级干部换届后进行。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六条 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决维护党和国家利益及高校稳定。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工作作风,为人师表,团结同志,坚持原则,敢于管理,密切联系群众,自觉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利益。
(三)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一定的实践经验,有胜任相应岗位的组织管理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第七条 提拔担任科级干部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提拔任用科级干部,正科级干部年龄不超过40周岁,副科级干部年龄不超过35周岁。
(三)担任正科级干部一般应具备以下一项任职资格:
1. 副科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2. 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任职资格。
3. 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在学校工作满四年。
4. 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在学校工作满五年。
(四)担任副科级干部一般应具备以下一项任职资格:
1. 具有初级职称任职资格两年以上。
2. 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在学校工作满两年。
3. 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在学校工作满三年。
(五)担任党务工作的科级干部应当是中共正式党员。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八条 学校科级干部由所在处级单位(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征询分管校领导意见后,确定拟任职人选,报党委组织部同意后,党委组织部按程序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察,并将考察情况向分管该单位(部门)工作的校领导汇报。
第九条 二级学院办公室主任、学工办主任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拟任职人选,报党委组织部同意后,由学院党总支负责组织考察,考察结果报党委组织部。
第十条 学生辅导员的选拔任用及级别认定按照《兰州工业学院辅导员工作实施细则》(兰工院【2013】145号)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后勤处、饮食服务中心按岗位设置配备的科级干部,由所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拟任人选,并和党委组织部沟通后,经主管校领导同意,由所在单位发文任免,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各处级单位(部门)可从实际出发,在科级干部职数限额内,采用组织推荐、民主推荐、个人推荐等形式产生科级干部拟任职人选,并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分管组织工作的领导汇报科级干部推荐、考察情况及拟任用、聘用人选方案,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提交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学校发文任免。对做出任免决定的科级干部,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同本人谈话
第十四条 科级干部因岗位变化,不再担任原职务工作的,应按程序发文免职,但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科级干部职务自行免去,不再另行发文。
(一)调离学校的干部;
(二)退休的干部。
第四章 任期与交流
第十五条 科级干部每届任期三年。科级干部在同一岗位上任职满两届,经考核合格者应在处级单位内部或跨部门进行交流与轮岗;业务性较强的岗位上工作的科级干部,任职年限可适当延长。
第十六条 科级干部在届中因机构变更或其他原因,造成岗位空缺的,可由学校党委按照组织程序另行聘任。
第十七条 原任科级干部在换届中未能被重新任命到科级岗位者,不再按科级干部管理。
第五章 辞职与免职
第十八条 实行科级干部辞职制度。
自愿辞职。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须写出书面申请,交所在单位(部门)分管领导,经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后,报党委组织部。组织部在收到申请3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责令辞职。各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根据干部的任职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写出书面材料报党委组织部审核,并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经党委会议讨论通过后免去现职。
引咎辞职。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第十九条 实行科级干部免职制度。
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因职务发生变动,需要免去现职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组织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
(四)辞职或者调出的。
(五)因受法纪处分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