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力推进学校建设和发展,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选拔任用党政群各部门、各教学单位和直属单位的正副处级干部。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处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工作作风,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为人师表,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处级岗位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四)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工作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在学校建设和发展中做出实绩。
(五)坚持原则、以身作则、遵纪守法、清正廉洁,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与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六条 提拔担任处级干部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资格:
(一)学历要求
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专业技术职务要求
一般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技术岗位处级干部应当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任职经历要求
1.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两年及以上副处级岗位的任职经历;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正科级岗位三年及以上的任职经历,或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必须是中共党员且有三年及以上党龄。
(四)身体和年龄要求
1.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2.提拔任用副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男性年龄不超过50周岁,女性不超过48周岁。处级干部男性年满57周岁、女性年满52周岁,一般不再担任领导职务。
第七条 处级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或者越级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做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第三章 动 议
第八条 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层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九条 党委组织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中层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条 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一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由党委或党委派出的工作组主持,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二条 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三条 参加民主推荐的范围:
(一)选拔教学单位处级干部,一般应由所在单位全体教职工推荐,也可在全校范围内推荐。
(二)选拔机关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处级干部,由党委组织部根据岗位职责与工作要求确定在一定范围内推荐或在全校范围内推荐。
第十四条 全校范围内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 党委成员;
(二) 中层干部;
(三) 正高职称教师;
(四) 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成员;
(五) 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五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参照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进行会议推荐,也可以通过个别谈话提出建议名单并向党委汇报,确定初步人选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五章 考 察
第十六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十八条 确定的考察对象,组织部门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九条 考察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建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发布考察预告;
(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四)考察组将考察情况向组织部汇报,经组织部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党委报告。
第二十条 考察拟任人选时,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为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与考察对象工作联系较多的其他干部、群众等。
第二十一条 考察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二十三条 对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前应当进行充分酝酿,并注意听取分管校领导的意见。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上级组织部门同意。
第二十四条 考察处级干部拟任人选,应当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并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校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七章 任 职
第二十七条 实行处级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通过网络新闻或张榜公布等方式,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政治面貌、学历、职称、现任职务、拟任职务或职级,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八条 处级干部实行选任、委任、聘任三种任用制度。
(一)工会、团委等单位的处级领导班子换届时按有关章程实行选任制;个别提拔任职的,实行委任制。
(二)学校二级单位党组织、机关党务部门的处级干部实行委任制。
(三)全校行政处级干部实行聘任制。
第二十九条 实行任免谈话制度。对做出任免决定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三十条 干部的任职时间,按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代表大会、共青团代表大会选举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干部职务任免文档办理:
党团群系列干部的任免由党委发文;行政系列干部的任免由校行政发文。选拔任用的处级领导干部必须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与考察材料一并装入干部本人档案;相关纪实材料由党委组织部归档管理。
第三十二条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省委组织部、省高校工委备案。
第八章 竞争上岗
第三十三条 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学校行政职能处室和教学单位的行政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适于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面向全校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或学校内部符合资格条件的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第三十四条 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细则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领导下进行,由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九章 交流、任期、回避
第三十六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改善领导班子结构、发挥干部特长的;通过交流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在同一个单位(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同一单位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
第三十七条 实行处级干部任期制度。
处级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三年。在同一任职岗位一般连任两届,任满两届应当交流或转岗;因工作特殊需要,或业务性较强的岗位,可突破任期届数的限制。
处级干部在任期中因工作需要和其他原因可进行调整或者交流。
第三十八条 实行处级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处级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或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校级领导职务时,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三十九条 实行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条 处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或予以解聘: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男57周岁、女52周岁)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或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四)辞职或者调出的。
第四十一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自愿辞职,是指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党委审批。党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引咎辞职,是指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责令辞职,是指党委根据处级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对责令辞职的干部可分配适当工作。
第四十二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处级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执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拒不执行学校调动、交流干部的决定;
(五)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六)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七)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八)不准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
第四十四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事项,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在三年内不再提拔任用。
第四十五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党委及纪委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建立组织部、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召集。
第四十八条 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党委组织部和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四十九条 根据上级和学校关于经济责任的相关规定,对离任、调任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实行离任审计、任期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由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兰州工业学院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