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处科级干部的日常管理和有效监督,增强干部组织纪律观念和岗位意识,规范干部离校外出请销假程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处科级干部因公或因私离校外出者,应当办理请销假手续。请假手续原则上由请假人本人办理,因病住院或本人不能办理的,可委托他人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条 请假人员返校后应按时上班,并在3个工作日内到相关领导和单位(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第四条 处级干部因私请假,应当办理如下手续:
(一)正处级干部和主持工作的副处级干部请假,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学校主要领导审批。
(二)副处级干部请假时间在3天以内(含3天)的,经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签注意见后由分管校领导审批;请假时间超过3天的,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签注意见后,经分管校领导同意由学校主要领导审批。
(三)因私请假者应当填写请销假审批表,办完请假手续后将审批表交组织部。
第五条 处级干部出差,视不同情况,应当办理如下手续:
(一)正处级干部和主持工作的副处级干部出差
1.出差时间在3天以内(含3天)的,向分管校领导请假。
2.出差时间超过3天的,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向学校主要领导请假。
(二)副处级干部出差
1.出差时间在3天以内(含3天)的,向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请假。
2.出差时间在3天以上至5天以内(含5天)的,经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向分管校领导请假。
3.出差时间超过5天的,经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向学校主要领导请假。
(三)处级干部完成出差请假手续后,向组织部口头(电话)报告。
第六条 正处级干部和主持工作的副处级干部假期外出离开兰州地区的,应当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副处级干部假期外出离开兰州地区的,应当向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汇报。
第七条 科级干部因私请假,按照《兰州工业学院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 科级干部出差时间在7天以内(含7天)的,向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请假;出差时间超过7天的,经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向分管校领导请假。
第九条 处科级干部因紧急事务需离岗外出或延期请假的,按离校外出请假审批程序逐级口头(电话)请示。
第十条 处科级干部离岗外出期间,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注意安全,自觉维护学校声誉,若出现重大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人员要承担一切责任,同时追究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责任。
第十一条 处科级干部请假外出后要经常与单位(部门)保持联系,保证通讯联络畅通,凡通讯号码变更的,应当及时将变更后的通讯号码告知本人所在单位(部门)和组织部。
第十二条 处科级干部不能参加学校会议的,应当向会议召集部门请假。会后,会议召集部门向组织部反馈未参加会议的人员名单。
第十三条 各级领导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不按程序办理手续的,应当坚持原则,不予批准。
第十四条 处科级干部请假应当经过批准,并做好相关工作交接后方可离开。未请假离校的,一经发现,除按学校考勤制度处理外,还将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本年度内不能评选任何优秀。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