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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工业学院干部管理办法

编辑:更新于:2016年04月09日 06:15阅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管理制度,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干部队伍,保证学校事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央和省委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干部为学校现职处科级干部。
  第二条  干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干部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干部职位职数设置;
  (二)干部选拔任免;
  (三)干部教育培养;
  (四)干部考核监督。
  第四条  干部管理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组织部负责具体事务。
第二章   机构与职位职数设置
  第五条  处科级机构和干部职位的设置或调整,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条  干部职数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确定。二级学院领导班子职数一般为3—5人,其他单位(部门)领导班子职数一般为1—2人,因工作需要的,领导班子职数可为2—3人。科级干部职数根据单位(部门)的机构进行设置,原则上一岗一职。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七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按照《兰州工业学院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和《兰州工业学院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施行。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八条  干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思想教育与制度约束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干部的政治品质、道德品行、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第九条  单位(部门)从事管理工作的干部,一律实行坐班制度,严格执行上下班纪律。对作风纪律松散、违反工作纪律或因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工作失误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等处理。
  第十条  干部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其他单位兼任职务领取报酬。
  第十一条  干部调配应当做到用其所长,注意干部年龄、专业、能力搭配的合理性,发挥干部整体功能,促进新老干部的合作与交替。
  第十二条  实行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处级干部应当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一般在次年年初报告上一年度个人有关事项。新任副处级干部应当在任职后30日内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处级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实行请销假制度。干部因故离校外出时,应当按照《兰州工业学院处科级干部请销假制度》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  实行交流制度。交流的干部主要是:因工作需要,改善领导班子结构、发挥干部特长的;通过交流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在同一个单位(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同一单位(部门)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
  第十五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的干部,依照有关规定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十六条  实行任期制度。干部的任期均为三年。处级干部在同一任职岗位一般只连任两届,任满两届应当交流或转岗;有突出贡献的业务管理干部,可不受任期届数的限制,可任职到规定年龄。
  第十七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干部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事故或因严重违纪造成不良影响的,除追究干部个人责任外,所在单位(部门)主要领导、有关领导成员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所在单位(部门)本年度不得评为先进。
  第十八条  实行回避制度。干部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一)有以上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校级领导职务时,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二)各级班子在集体研究讨论干部时,涉及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当主动回避;未主动回避的,班子负责人应提请其回避。
  (三)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九条  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离任、调任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需要审计的干部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工作由审计处具体负责。因晋升、交流等原因需要立即到任的,经党委批准,可以在离开岗位后实施审计。未经审计的,不得解除其任期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  实行谈话制度。
  (一)职务任免谈话。党委作出任免决定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二)警示谈话。对一个时期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及干部,由党委或纪委指定专人谈话。
  (三)诫勉谈话。对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但不构成纪律处分的干部、连续两年干部考核结果均为后三位的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后三位的中层班子,由党委或纪委指定专人谈话。
  第二十一条  实行免职制度。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党委批准辞职或者调出的;
  (三)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四)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五)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六)不履行岗位职责,影响全局工作的;
  (七)作风不良,经教育不改,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二十二条  实行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自愿辞职,是指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党委审批,党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引咎辞职,是指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责令辞职,是指党委根据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对责令辞职的干部可分配适当工作。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第二十三条  实行降职制度。处级干部在干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实行退居二线制度。处级干部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2周岁者,一般不再担任领导职务,至退休之前按学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五条  实行考核制度。干部考核工作由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具体实施。考核包括:
  (一)平时考核。处级干部的平时考核,由党委组织部具体负责;科级干部的平时考核由各单位(部门)具体负责。
  (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每年组织一次,一般在年底进行。
  干部考核按照《兰州工业学院处科级干部考核方案》施行,对干部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其工作实绩。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教育和培养
  第二十六条  干部应当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学习和研究高等教育理论和教育规律,学习现代科学技术、现代管理技能和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业务知识,着力提高自身素质、管理水平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干部的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需求,分级分类地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全员培训,保证质量。干部教育培训面向全体干部,实现干部教育培训的规模、质量、效益的相统一。
  (三) 注重能力,全面发展。将能力培养贯穿于干部教育培训的全过程,全面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健康素质。
  (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紧密联系高等教育新形势和学校事业发展新要求,结合干部工作实际,引导干部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提高个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
  第二十八条  按照省委干部培训规划和学校干部培训计划,选派干部到国家和省级干部培训机构或有关院校接受政治理论培训和相关业务培训。
  第二十九条  设立学校干部培训专项经费,注重和加强优秀年轻干部、后备干部以及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锻炼,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每年有针对性地举办1-2次干部集中培训班。
  第三十条  科级干部的教育和培养主要由各单位(部门)负责。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干部严格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双十条规定”、党员干部“十不准”以及“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和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单位(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密切联系群众,深入调查研究,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三条  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协同配合,接待来信来访,听取群众意见,定期沟通,研究问题,按照各自职责,履行好对干部的监督职能。
  第三十四条  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受理有关干部选任工作中的检举、申诉,制止和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纪检、监察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到的干部管理事宜,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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