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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工业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暂行规定

编辑:更新于:2016年04月09日 06:16阅读:

  根据中央组织部、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中央组织部、公安部《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5〕20号),甘肃省委组织部、公安厅《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甘组通字〔2015〕3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干部(教师)出国(境)证件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个人信息登记备案
  对外交流合作处负责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在职省管干部、在职处级干部、在职科级干部、在职中级以上职称教师和副厅级以上离退休干部的个人相关信息。上述人员信息发生变化后及时变更备案内容,新增加的登记备案人员每半年备案一次。
  二、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
  (一)在职省管干部的因私出国(境)有效证件(因私普通护照、往来港澳台通行证和其他因私出国境证件)由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一处集中保管;在职处级干部、在职科级干部、中级以上职称教师、副厅级以上离退休干部和需登记备案人员的的因私出国(境)有效证件由组织部集中保管;首次办理或补办的因私出国(境)证件,须在拿到证件后的10天内交组织部,按保管权限集中保管。
  (二)凡出国(境)证件由组织部集中保管的人员因私出(国)境的,必须在回国(境)后10天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组织部,按照管理权限集中保管。
  (三)凡出国(境)证件由组织部集中保管的人员,在办理、换发、补发因私出国(境)证件,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时,必须经组织部审批。未经审批视为违规办理、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私自出国(境)。
  (四)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以及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没有配偶而子女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一般情况下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五)登记备案人员有效证件丢失、损毁的,由本人在丢失后10天内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对不按期注销的,将视为违规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
  (六)对拒不将所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组织部保管的,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七)因私出国(境)证件由组织部专人专柜保管,在收到干部的因私出国(境)证件时,给持有人出具相关收据。有效期已过的证件退还持有人。
  三、因私出国(境)证件申领
  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学校组织部门管理的人员,在办理完《兰州工业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件申领登记表》后,持《登记表》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申领。
  在职省管领导干部的因私出国(境)证件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四、其他
  (一)教职工在出国(境)日期确定前7天内正式办理请假手续,回国后7天内办理销假手续。
  (二)组织部会同监察处和对外交流合作处,结合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规定,对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件的上交情况进行核查。
  (三)对违反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央组织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组通字〔2014〕1号)等相关文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研究处理。
  (四)各单位、部门党政一把手为此项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积极配合组织部门做好本单位、部门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管理工作。
 
  附件:1.兰州工业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件申领登记表
         2.兰州工业学院教职工出入境证件签收条及存根
     3.兰州工业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件保管领用登记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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