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学校基层延伸,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就规范师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是党员身份的证明。党员从一个基层党组织转入另一个基层党组织,必须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者其他特定组织。
第三条 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师生党员因调动工作、升学、毕业、退休及其他原因离开所在党组织或外出工作、学习 6 个月及以上,应当及时开具纸质版《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以下简称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在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中转移组织关系;师生党员因学习进修、讲学、科研、实习、单位委派离校等原因外出,地点相对固定,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含6个月),一般应当凭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师生党员外出超过3个月,但具体时间、地点不确定的,应当凭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师生党员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第四条 党员不及时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或未按期办理落位手续,是组织观念淡薄、组织纪律性不强的一种表现,是
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行为。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各基层党组织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对此类党员及时进行组织处置。
第二章 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的权限
第五条 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临时)组织关系的权限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执行。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接收应由其所在基层党委或上级党组织办理。党支部不能转移接收党员组织关系。
1.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具有在所属党支部间相互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权限,不具有直接接收校外及校内其他党组织转入的党员正式(临时)组织关系的权限。
2.学校党委组织部具有在全省范围内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权限。
3.接收和转出甘肃省外正式组织关系需经甘肃省委组织部二次转接,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代办。
第三章 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及接收的要求及责任
第六条 党员须经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批准,方可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第七条 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分为甘肃省内(含校内)和省外(含垂直管理的中直单位)两种方式。甘肃省内(含校内)的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工作,由各基层党组织在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无纸化转移操作;甘肃省外(含垂直管理的中直单位)的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工作,可同时进行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无纸化转移操作和开具纸质组织关系介绍信。
第八条 纸质组织关系介绍信要求字迹清楚,不得涂改或出现不同笔迹,须在注明的有效期内(一般不超过 90 天)办理落位手续。
第九条 接收党组织在全国党员信息系统确认接收或将组织关系介绍信回执返回给转出党组织后,方可认定为党员
组织关系转接完毕。
第十条 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应由党员本人办理,非特殊情况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第十一条 在组织关系介绍信开出6个月以内,因工作改派、组织关系介绍信过期等原因需要重新开具的,需持原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基层党组织申请重开,基层党组织同意后,到党委组织部补开组织关系介绍信,原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党委组织部留存。若组织关系介绍信原件遗失,需提交书面说明和个人思想认识,由党员组织关系原所在基层党组织进行教育。组织关系介绍信开出6个月后,不再予以补开。
第十二条 党员证明信应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统一开具。持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其组织关系没有转移,仍在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其中的正式党员在原单位党组织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党委组织部统一发放,党支部负责登记、填写,经党委组织部加盖印章后生效。流动党员的年审(查验)由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负责,每年一次,一般在当年12月底前完成。
第十四条 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1.教育督促党员按照规定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对党员在转移组织关系中遇到问题和困难的,要协调接收单位及时予以解决,防止成为“口袋党员”。对于无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组织关系,不及时完成组织关系接转手续的党员,由组织关系转出党组织给予严肃批评和教育,限期办理。
2.建立转移组织关系党员基本情况登记制度,对临时外出的党员要采取适当方式与其保持联系。
3.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录的有关内容。
4.及时核实收到回执情况,掌握党员去向,并与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
第十五条 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1.认真查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凭证,核实党员档案,做好党员资格审查。
2.为党员办理组织关系接收手续,及时将党员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做好登记,对外省转入的党员及时录入党员管理信息系统。
3.将接收党员的有关情况以回执等方式及时反馈给转出组织关系的党组织。
4.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组织关系变更、民主评议情况等内容,并将相关材料转给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
第十六条 对党员的基本要求
1.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党组织,要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报到。
2.短期外出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期间的有关情况,按照规定交纳党费。
3.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
第四章 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1.考入或转入学校的学生党员,应当在报到后1个月内转入正式组织关系,不能及时接转的要向基层党组织说明情况。对入学后6个月内不向党组织讲明党员身份、无故不转移组织关系有关证明材料、入学后仍在原籍发展入党等情况的,学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2.因毕业或其它原因离开学校的学生党员,应及时转出正式组织关系,并尽快将组织关系落实到具体党支部。对已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其工作单位建立党组织的,应将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对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已落实工作但工作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可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街道、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3.学生党员在学校各基层党组织间变动时应当转移正式组织关系。
第十八条 教职工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1.调出(包含辞职或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或调入(引进)学校的教职工党员,应当转移正式组织关系。
2.教职工党员在学校各基层党组织间调动,应当转移正式组织关系。
3.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组织关系一般保留在学校;对纳入社区管理的(基本养老金及生活补贴、社保等由社区管理发放),可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社区所在的街道党组织;对易地安置的,可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安置地党组织;对异地居住、受聘到新的单位工作或外出务工经商的,应当根据时间长短及工作单位等具体情况,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临时组织关系。
第十九条 出国(境)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按照《关于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组工通讯》2018年第11期)、《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5〕33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规范管理和组织处置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6〕30号)的文件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将本规定相关工作纳入党员的教育培训,尤其做好毕业生党员和出国(境)党员的行前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及有关要求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