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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规定

编辑:更新于:2019年12月04日 14:52阅读: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甘组通字〔2017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党费核算与收缴

第一条  在岗教职工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计算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二条  离退休干部、教职工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须在党费收缴名册中备注。纳入社保发放离退休工资且工资不好拆分为基本养老金和津补贴的,可按养老金总额30%的比例确定党费交纳基数。其基本原则是,与同类收入的离退休人员党员交纳党费数额大致相当。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三条  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四条 党支部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年内工资晋档、职务晋升、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的,在下一年度初重新核定。

第五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六条  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除按规定交纳党费1000元除外),由学校党委代收,通过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

第七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亲自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外出学习培训等),经党支部同意,可按季度交纳,也可委托他人或通过微信等网络平台交纳。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条  党支部应当提醒、督促党员及时、自觉交纳党费,不得从党员工资中扣缴。

第九条  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条  学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在每年1210日前将本年度党员交纳的党费上缴党委组织部。学校党委年度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要严格按照上年度党费会计年度核算,在每年3月底前向省委组织部上缴上一年度党费,上报党费收支结存情况及工作报告。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二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在遵循上述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支出:(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产生的会议费;(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党费使用项目之外的其他项目以及由此产生的直接、合理的相关费用,可否从党费中列支,由学校党委根据实际情况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下拨党费,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开展主题党日、争先创优等活动,一般应召开支委会研究制定活动方案,和上级党组织沟通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十五条 党费的管理按照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的原则。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党委组织部与财务处承办。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党委组织部和财务处代办。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把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做好党费收支情况公示工作。各基层党委要在党员代表大会上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组织部门会同审计处、财务处对划拨基层党组织的党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与党费收缴使用管理相关的文件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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