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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工业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编辑:更新于:2018年07月06日 15:07阅读:


兰工院党委[2018]5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校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工作机制,推进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党政之间既要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又要协同合作、密切配合,形成高效协调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管理决策的主要形式,学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五条 党委(党总支)书记是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开展工作时要主动征求院长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要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开展工作时要主动征求党委(党总支)书记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要支持学院党委(党总支)和书记开展工作。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七条 学习传达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制定实施意见。

第八条  研究制定学院总体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年度计划和总结、规章制度等。

第九条 研究本单位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安全稳定工作以及突发性重大事件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研究本单位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引进、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研究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设置及其岗位设置;研究确定本单位教学、学术、学位和职称评审等委员会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确定或推荐本单位学科专业负责人和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负责人人选。

第十二条 研究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津贴分配方案、大额资金使用、大宗设备采购、办学资源调配等事项。

第十三条 研究本单位教职工职称职级评聘、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各种奖励、评优、惩处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研究本单位学生教育和管理、招生就业、贫困生资助、心理健康教育及各种奖励、评优、惩处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研究本单位继续教育与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社会服务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研究讨论其他需要研究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召开,由党政主要负责人议定,一般每一至两周召开一次,特殊需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召集,视研究的具体内容确定,院长负责主持行政工作为主的党政联席会议;书记负责主持党务工作为主的党政联席会议。

第十九条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协商确定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根据会议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确定列席人员,列席人员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可以就讨论的议题说明情况、发表意见,但不参与会议表决,相关议题结束后,列席人员离开会场。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不能参加会议的,需提前请假。主持人应在会前听取不能到会成员的意见,会后通报会议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以及亲属应该回避的事项时,有关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二条 要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记录要全面、真实、完整,重要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持人审定,并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字后连同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二十三条 凡拟提交会议研究的重要议题,会前要认真准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充分沟通酝酿,并由分管领导提出初步意见或方案提交会议讨论研究,不得临时动议。

第二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一事一议的原则,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根据说明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经过充分讨论,赞成数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的,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多数成员意见主持形成会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或请示学校主管领导,意见比较成熟后,再提交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对于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策过程,以及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与会成员必须严格保密。

第二十七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原则上应向联系(分管)本单位校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报告,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向师生公开。

第二十八条 特殊情况下,对于来不及提交会议研究而又急需处理的重要问题,视具体情况,由党委(党总支)书记和院长协商解决,或由党委(党总支)书记或院长主持解决,但事后须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通报,并由党政联席会议予以确认。

第五章 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会议决定一经形成,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联系(分管)本单位学校领导或学校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十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要明确负责人、承办人及做好工作的原则和要求。负责人要及时将组织落实情况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三十一条 在执行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决定。如遇政策调整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可召开党政联席会议重新进行研究讨论。

第三十二条 党委(党总支)书记和院长要及时了解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主动听取分管领导和教职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校内各二级学院,其他二级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执行情况将纳入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考核内容。各单位要认真开展本规则执行情况年度自查,并自觉接受学校党委检查。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兰州工业学院委员会

                                         2018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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