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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文件】中共兰州工业学院委员会党校工作管理办法

编辑:更新于:2018年05月07日 02:02阅读:

兰工院组[2018]7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党校建设,推动党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充分发挥党校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共兰州工业学院委员会党校(以下简称党校)是教育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学校;是学习理论、提高认识、联系实际、增强党性的主要阵地。

第三条  党校的工作方针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建设高素质的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和干部队伍为目标,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紧紧围绕党的建设和学校工作的中心任务,努力为建设一支党性强、作风正的党员队伍,德才兼备的干部队伍服务。

第四条  党校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教育培训工作;结合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和高校理论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工作和党建等工作的实际,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和调查研究;丰富教学内容,创新培训形式,不断提高教育培训水平。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领导体制

第五条  党校校长由分管校领导兼任,设常务副校长一名,主持日常工作。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可配备1名兼职副校长,原则上由党委宣传部负责人兼任。党校下设办公室,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

第六条  党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委员由党委、行政有关领导、党委部门负责人、部分院(系)党组织负责人和若干兼职教师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党校校长兼任,设35名副主任。校务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党校的建设、教学科研、培训计划和有关事项。

第七条  院(系)党委(总支)应建立分党校。分党校校长由院(系)党委(总支)书记兼任,设分党校秘书一名,由院(系)党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兼任。党校与分党校是工作指导关系,对分党校的教学工作和日常管理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课程设置、教学内容以及科研等进行指导。

第八条  党校侧重于抓好处科级及以下党政干部的理论培训、党务干部的业务培训和高知识群体中党员及发展对象和党员的教育培训。分党校侧重于抓好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等的教育培训。

第九条 校党委把党校工作列入党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党校工作的汇报,研究解决党校工作和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党校工作。校党委负责同志要定期到党校讲课,指导并参加重要理论和现实问题的研讨。

第三章    教学与科研

第十条  党校教学要把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与加强党性锻炼结合起来,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穿其中,致力于坚定学员的理想信念和宗旨观念,提高学员的道德品行和精神境界。要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不断充实和创新教学内容,优化党校教学课程。

第十一条  党校的培训班次包括:

(一)新任处科级干部培训班

以帮助干部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干部的执行能力和管理能力建设为重点,以履行岗位职责所应具有的职业道德、所必须掌握的政策法规、管理知识和工作方法为培训的中心内容。

(二)党务骨干培训班

以提高思想道德素质与党务工作能力为重点。培训内容主要是基层党组织的任务,党务骨干履行岗位职责所应具备的思想道德素质,应掌握的工作方法、政策法规及相关的业务知识和应具备的能力等。

(三)发展对象培训班

以端正入党动机,坚定共产主义信念,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重点,系统学习党章、党史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用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提高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

第十二条 分党校的培训班次包括:

(一)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

重点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经验,以及党的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使学员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学员端正入党动机,树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二)预备党员培训班

以提高学员的党性修养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对学员进行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党的先进性、党性锻炼和修养的再教育,帮助学员加强党性修养的自觉性,使之从思想和行动上真正入党。

第十三条  党校各班次的教学要根据课程规划和培训对象的实际,结合形势任务的要求制订教学计划,突出党性教育特点;要紧紧围绕国际国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学员思想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把加强党性锻炼贯穿于党校教学的全过程。

第十四条  党校教学形式要灵活多样,注重改革创新,做到讲授与研讨相结合,交流与自学相结合,校内学习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充分运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努力提高培训教育的针对性、科学性、思想性,使党校培训教育具有吸引力、说服力、感染力,增强实效性。

第十五条  党校要注重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教学和管理人员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理论和实践研究。对有较大研究意义和价值的课题,可与学校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教学科研人员联合攻关,共同申报国家级、省级科研项目。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  切实加强党校干部队伍建设。支持党校干部参加各类学习培训、学术交流活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热心党校教育工作、高素质的党校专兼职干部队伍。

第十七条  党校要充分利用学校的学科和师资队伍优势,努力建设一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相对稳定、以兼职为主的党校教师队伍。党校教师队伍,原则上从党校领导成员、党群部门负责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离退休党务干部、专家以及基层党组织书记等校内人员中聘任,也可从校外聘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工作经验的党政领导干部和专家。

第十八条  党校兼职教师在党校的教学按一定标准给予课时费补贴,从党费或党建专项经费中列支。校外教师薪酬根据校内教师津贴情况酌情确定。 

第五章    党校管理

第十九条  党校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基本知识;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必须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不断提高理论素养、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积极主动完成学校党委交给的各项教育任务,用改革创新精神办好党校。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教学管理、学员管理,加强学风建设,使党校培训工作制度化、正规化、科学化。

    第二十一条  党校对各类培训班学员要进行严格的学习情况考核或结业考试,并建立学员学习表现或学习成绩档案。

第六章    经费保障和基本办学条件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将党校经费列入财务预算,专款专用。党校专项经费主要包括党校基本教学设施建设经费、教学业务经费、理论研究经费、图书资料经费等。

第二十三条  加强党校基本教学条件的建设,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办公、教学场地和设施。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授权校党校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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