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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文件】关于举办2017年第2期发展对象培训班的通知

编辑:更新于:2017年11月15日 05:49阅读:

兰工院组[2017]9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党建工作标准》(教党〔20178号)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于1117日至21日举办2017年第2期发展对象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经党支部研究、党总支审核,报学校组织部备案的拟在本学期发展的党员发展对象。

二、培训内容与方式

1.培训内容: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一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规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史和党的基本知识,党的最新理论成果;培训共24学时。

2.培训方式:培训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专题讲座与讨论交流相结合、理论学习与社会实践相结合、观看视频与撰写心得体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详见附件1

1)专题讲座:安排5次专题报告,由学校领导、党委组织部和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主讲(10学时)。

2)实践教学或志愿活动:由各分党校组织志愿活动、参观学习、社会调查等活动,使参训学员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深化对党的认识,增强组织纪律观念,提高服务社会的意识和能力(4学时)。

3)小组讨论:培训期间结合专题讲座内容和社会实践主题开展小组讨论,由各分党校具体负责实施(2学时)。

4)视频教学:培训期间由各分党校负责组织发展对象参加2次视频学习(4学时)。

5)撰写心得体会。在培训结束时,学员提交一篇不少于1000字的思想小结(4学时)。

三、培训要求

1.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确定参训人员时应严格把关。参加本期培训的学员应在2016111日前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在2017111日前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并报组织部备案的党员发展对象。同时,应指定一名带队老师,一名学生组长,并将相关信息报送组织部(详见附件2)。

2.学员应当自觉接受管理,认真听讲,做好笔记,严格遵守培训纪律。无故缺勤一次者,不能结业;因事请假,原则上最多不能超过2次;超过2次者,延至下期培训。发现冒名顶替或是敷衍包庇缺课学员等现象,将取消该生的发展对象、积极分子资格,并视情节给予处分。


附件:相关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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